解析:
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为了防止陷入定金方面的陷阱,以下是几点值得我们注意的建议:
首先,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和开发商签署认购协议,同时也不要轻易缴纳定金。
在商品房交易的相关流程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必须经过认购书以及交付定金这两个环节。
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达成,那么购房者便可以全身而退,无需留下任何后顾之忧。
其次,我们可以将“定金”更改为“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或“订约金”等表述方式。
如此一来,即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签订,我们所支付的款项仍有可能被退还回来。
再次,在签订认购协议的时候,我们应当明确规定对自身有利的条款。
例如,在何种情况下定金可以被退还,不退还定金将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以及违约方应承担哪些相应的责任等等。
最后,我们还可以要求开发商与我们共同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且坚决反对开发商擅自更改此认购书中的任何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根据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完善拆迁安置房项目的用地、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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