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之前和别的公司一起合作了,但是现在对方违约了,那么合同解除返还原物怎么办?
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典型的象租赁和委托等。租赁、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在解除时这些利益已经被受领方享有没有办法返还,因此不能有溯及力。这样,获得利益方此时所获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应该返还给给付方。
除不能返还导致没有溯及力外,在委托合同时也不能有溯及力,原因是如果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时消灭的话,会使受托人已经进行的代理行为失去全部法律依据,将变成无权代理。这样因代理行为所进行的活动以及所牵涉的当事人都将遇到不可预计的法律后果,不利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社会秩序紊乱。
在协议解除时,由于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一个新的协议,将原来的合同解除,此时是否有溯及力完全看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有溯及力的就有溯及力,没有约定的则由法院和仲裁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有溯及力。
在违约解除时有无溯及力应该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其
一,尽量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利益,其
二,满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质与种类的要求。按照这两个原则我们来具体分析:
由于在合同解除时,有的已经履行,有的还没有履行,有的是单方履行有的是双方履行,所以在解除以后,是否已经履行将直接影响到财产是否返还的问题。而是否返还,又取决于是否有溯及力。合同解除返还原物按照是否有溯及力确定的原则,分成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来探讨。
(一)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但判决依据繁杂
第
一,以侵权责任中的“返还财产”条款作为判决依据。该类情况在抽取的200个判决样本中有30个,占15%。
第
二,以“不当得利”条款作为判决依据。这种情况的判决有3个,占
1.5%。
第
三,以租赁物返还条款作为判决依据。这种情况的判决有7个,占
3.5%。
(二)以《物权法》第34条为判决依据但案由是“返还财产纠纷” 在抽取的样本中,以“返还财产纠纷”为案由的判决共有5个,占
2.5%。“返还财产纠纷”并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的案由。根据法201142号文件的精神,如果认为四级案由中没有与诉争法律关系相匹配的案由,应适用上一级案由,而不是生造“返还财产纠纷”案由。
(三)案由与裁判依据不一致的消极影响 案由与裁判依据的不一致不但使确定案由的目的落空,更会导致民事审判工作中判决依据的逻辑混乱,损害判决的说理效果。在裁判文书上网后,还会误导裁判文书的检索,从而误导社会公众,误导法学学术研究,不当地影响当事人的诉讼策略。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法官自身的认识问题外,主要是立法中涉及返还原物、返还财产的条款太过繁杂。合同终止返还原物可以参照上述的举例,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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