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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后被征用,钱应该给谁

方* 安徽-合肥 土地承包咨询 2024.12.25 06:37:57 417人阅读

土地流转后被征用,钱应该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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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土地发生流转后又被征用之时,那土地补偿款通常会归属于原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其中的缘由,主要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备的物权属性。
土地流转实际上仅仅是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的流转操作,流转方所获取的是在流转期限内对土地进行经营使用以及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而一旦土地被征用时,这里的土地补偿费,它是对土地所有者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一种补偿。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凭借其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一种用益物权,所以在土地被征用的情况下,理应将土地补偿款给予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不过,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一方面,如果是在流转之后,由流入方(也就是土地的实际经营者)新增加的附着物和青苗,那这部分的补偿就应当归流入方所有。这是为了合理区分和保障不同主体在土地流转和征用过程中的权益,确保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恰当的处理和体现。

2024-12-25 10: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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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后若被征用,土地补偿款通常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
土地流转仅仅是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流转方在流转期间获得的是对土地进行经营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当土地被征用时,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原因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基于其集体成员身份所享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然而,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倘若在流转后是由流入方(即土地实际经营者)新增的附着物和青苗,那这部分补偿就应当归流入方所有。

2024-12-25 10:0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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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土地经历了流转之后又被征用,一般来说,那土地补偿款就会归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可是有依据的,主要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它有着物权的属性。
土地流转,其实只是对土地经营权进行了流转,流转方得到的,就是在流转这段时间里,可以对土地进行经营使用,然后获得收益的权利。而一旦土地被征用到了,这里面的土地补偿费,是要给土地所有者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为啥?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那可是农民基于他们的集体成员身份才享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不过,要是说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果是在流转之后,由流入方也就是土地的实际经营者新增的那些附着物和青苗,那这部分的补偿就应该归流入方所有。这样一来,就能清晰地划分清楚不同情况下补偿款的归属,让都明白该怎回事。

2024-12-25 09:0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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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土地流转被征用的事儿!你看,这土地补偿款一般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可是有根有据的!就好比一个农民,他拥有那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像是他的宝贝一样。土地流转,只是把这块土地的经营权给了别人,就好像把宝贝暂时借给别人用用。当土地被征用时,那土地补偿款就像是给宝贝的一笔赔偿费,当然得归原主人,也就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再说说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要是流转后是由流入方,也就是土地实际经营者新增的附着物和青苗,那这就像是他自己辛苦种出来的宝贝。就好像一个员工在租来的土地上种了一些特别的农作物,那这些农作物被征用时,补偿就应该归这个员工所有!因为这是他自己劳动的成果!
举个例子,有个农民把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了,过了段时间土地被征用了。那土地补偿款就妥妥地归这个农民,他可以用这笔钱去做其他的事情。要是土地上有流入方新种的果树,那果树的补偿费就归流入方,这就像是他自己的劳动收获!所以,这土地流转被征用的事儿,可得分清楚各种费用的归属,可不能乱了套!

2024-12-25 07:30:2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补偿款是归被征收人的,而流转的土地是归农村集体所有的,所以补偿款归农村集体所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补偿款是归被征收人的,而流转的土地是归农村集体所有的,所以补偿款归农村集体所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对于土地流转后,土地被征收需要属于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土地流转后,土地被征收应该属于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且该物权变动未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作为用益物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处分该项权利,包括将该权利转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1、土地补偿费包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土地被征收后,不仅需要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还需要对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承包者将剩余期限内的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新承包者的一种法律行为。农村土地承包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作为用益物权人,承包人当然有权依法对其权利进行处分,包括依法转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何时流转以及流转对象等无权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该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原承包方即丧失了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该项处分权并非绝对处分权。由于家庭承包是一种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承包方式,其承载着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既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大局,又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还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故法律对变更权利主体的转让流转方式更为慎重。3、未进行变更登记,不影响受让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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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137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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