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夫将自己的房子抵押借了贷款,但是到期没还上贷款。法院收回房子,将房子拍卖,以保留价给了申请执行人,但是以物抵债的裁定书并未对税费做出相关规定,请问按照法院以物抵债缴税规定个人所得税、契税这些过户费应该由谁承担呢?
结论: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买方卖方各自承担。
解析:
1、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买方卖方各自承担。由卖方承担的税费,在最高院对一个判决中确定,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堤围防护费、个人所得税、一部分印花税。由买方缴纳的税费包括契税、另一部分印花税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费、交易服务费。
2、没有抵债合同,在执行中以物抵债,一般法院未减少麻烦会在拍卖规定中,直接明确由买方承担全部税费。
3、特殊情况会明确各自承担。即使约定了各自承担,债权人想要过户,债务人也不可能另外出钱缴纳税费帮你过户,最后还是要债权人自己承担。当然如果抵债物价值大于债权的,可以和法院协商先用多出的部分缴纳税费后,有剩余的交给债务人,不足部分再由债权人不足。这实际是让法院代扣代缴,其实法院是没有义务代扣代缴的,所以需要做法院工作。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按照法院以物抵债缴税规定来看,申请人可以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法律规定由买方承担的,由申请人执行人(接受抵债方)缴纳;法律规定由卖方承担的,由被执行人(抵债方)缴纳。
2018-02-16 20:16:03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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