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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不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应该是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2018-02-15 19:19: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