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忏平米是唯一住的房子法院要执行拍买这合理吗
是否合理,主要看是否还有其他住处或者子女能够提供住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情形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例如,被执行人是老人,其子女名下有住房,可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情形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若被执行人通过转让房产制造“唯一住房”假象以逃避债务,法院可执行其唯一住房。
情形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此举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同时实现债权人权益。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