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实际测量所得之面积计算标准,我国对于房屋面积差异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下:假若测量所得实际面积大于购房协议中所注明的面积,并且误差数值未超出百分之三的范围内,则买方有责任按照先前约定的价格进行补足;反之,若是误差比值超越百分之三的控制线,那么卖方需要承担多余部分的房价款项,同时将这部分的所有权转移到买方的名下。
另外,如果实际测量所得面积小于购房协议中约定的面积,并且误差数值在百分之三的范围内,卖方则需要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项以及其产生的利息;
然而,如果误差比值超过百分之三,卖方就必须以两倍的金额向买方返还多收取的房价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依据实际测量所得数据显示,针对有关房屋面积差异补偿方面的相关法律条款,其具体内容阐释如下:假设实际测量所得面积超过合同中所注明的面积范围,并且上述差异在总计百分之三的阈值内的话,那么买方就有义务按照当初签订合同时商定的价格标准进行相应的补充支付;反之,如果双方交易过程中的差异超过百分之三这个界线,那么卖方便需全权负担超出部分的房价款项,同时该部分的所有权也会随之转移到买方的名下。
另外,如果实际测量所得面积小于合同中约定的数值,并且上述差异在总计百分之三的阈值内的话,那么卖方需要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
然而,如果差异超过百分之三这个界限,那么卖方就必须以两倍于原价的金额向买方返还多收取的房价款项。
关于房宅建筑面积与合同所注明面积差异的赔偿事宜,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倘若实际建造面积高于原先签订的合同所注明的面积,且误差范围在百分之三的范围内,那么,购买人应当按照事先协议中的定价,对其不足部分进行补偿支付;
然而,如果误差范围超出了百分之三的限制,超出的那部分应由销售方全权承担,并且将这部分的所有权转移到购买者的名下。反之,如果实际建造面积低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且误差范围在百分之三之内,那么,销售方需要向购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项以及利息;但是,如果误差范围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销售方就必须以两倍的金额向购买方返还多收取的房价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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