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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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遇到房屋延期交付的情况下,购买方应优先向开发商发出正式催告信,明确指出其须按约履行交房义务,同时向其提出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若开发商未能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买方有权依法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就逾期交房所引发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若出现房屋逾期交付的情况,购房者首先应向开发商施加压力,敦促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依法主张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在开发商所承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实现交房,则购房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该房屋买卖协议,并向开发商提出赔偿因本次逾期交房而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损失。
2024-10-29 13:2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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