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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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的逾期交付违约赔偿的标准问题,我们可以根据已支付的房屋总价款,参照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以及实际延迟交付的期限来加以确定。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逾期交付的状况,而购房者和出售方在之前签订的房屋销售协议中有明确规定逾期交付违约金的具体金额,那么就可以依照该合同条款所约定的金额,向出售方提出索要逾期交付违约金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关于二手房屋逾期交付所导致的违约款项的赔付标准问题,我们建议参考以下计算方式:即根据实际支付的房款总数额,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及逾期交付房屋的天数进行综合计算。在此过程中,鉴于逾期交付房屋的可能性,在购房人和售房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通常会对逾期交付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有所明确规定。一旦发生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形,购房者有权依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向售房者索取逾期交付违约金的赔偿。
2024-10-29 11:03:5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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