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面临房产被重复售卖的不公遭遇时,购房者既可以依据实际境况选择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之道;或者选择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公正裁决;又或者选择采取法律诉讼途径,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类情境中,作为受害方的购房者拥有诸多权利,包括请求解除与出售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追偿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收益、要求赔偿因房产被重复售卖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等等。
此外,购房者还有权向出售方提出索赔,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的双倍。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出售人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公民,那么购房者将无法获得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支持,只能主张收回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收益,并要求赔偿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面对“一房二卖”这样的恶劣行径对购房者权益造成的侵害,他们可以依据具体状况来选择三种方式进行维权——即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向有关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受害的购房者将能够行使诸如请求解除已经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追偿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及相应的利息、要求赔偿因该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等多项法律赋予的权利。
此外,他们还有权向出售方提出索赔,要求其给予的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已支付购房款的一倍。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出售方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公民,那么购房者就无法获得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支持,只能主张收回购房款及其对应的利息,并要求赔偿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
倘若购房者不幸遭遇“一房二卖”之不公待遇,其可依据实际境遇斟酌决定采取协商方式妥善处理此事,或者申请仲裁以博取公平正义,抑或是主动启动诉讼程序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购房者有权依法请求解除与卖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约,追偿已经支付的房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方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此外,购房者还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其给予的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已支付购房款的双倍。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卖方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公民,那么购房者将无法获得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支持,只能主张收回购房款及其对应利息,同时要求对方赔偿自己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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