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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由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动或遭遇难以预见且无法抵抗的外部力量时,交房日期可能需要延后处理。不可抗力因素常常被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作延误交房时间的合理化抗辩原因;而对于那些逾期超过合同规定交房期限两年以上的开发商来说,他们通常会以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024-10-29 08: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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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临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期交付的情况下,房屋开发商有权提出延期交付请求。不可抗力事件往往被开发商视为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有力抗辩借口之一,并且如若开发商在超过合约中规定的交付日期两年之后仍未履行交付义务的话,他们通常会引用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这一法律原则作为其抗辩理由。
2024-10-29 07:0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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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由于事态的突变或无法抵御的自然因素造成工程进度受到影响而导致延期交付房屋,那么这是允许且合法的。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因延期交付房屋而向消费者提出的最常见抗辩理由便是不可抗力事件。此外,如果开发商在超过购房双方签署的合约中所规定的交付日期之后两年以上的时间才实现房屋的最终交付,他们常常会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2024-10-29 06:04: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