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进行房屋交付,购房者有权先行接收该房屋,而这并不妨碍他们追究开发商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经过合理催告后,如果开发商在三个月内仍然未能如期交付房屋,那么购房者便可向开发商提出赔偿逾期期间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然而,如果经过催告之后,开发商依然无法在三个月之内按约交付房屋,且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来支撑其延误行为,那么,购房者则有资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并申请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
2024-10-26 17:03:03 回复
倘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则首先,购房者有权选择是否先行接收该房产。然而,必须强调的是,这并不妨碍房地产开发商对于其延迟交房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经过催促后,开发商能够在超过三个月但不足六个月的合理期间内交付房屋,那么购房者应当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而导致的时间损失。但是,如果经过催促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超过三个月但不足六个月的合理期间内交付房屋,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延误行为,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并申请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购房款项。
2024-10-26 16:54:34 回复
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原则上仍可先行办理入住手续。在此情况下,尽管业主提前入住并不改变开发商应当承担的违反约定之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如开发商在收到购房人的书面催促通知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则购房者有权请求开发商赔偿逾期时间所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反之,如果开发商在收到催促通知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无法按时交房,并且未向购房者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依法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并申请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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