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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新住宅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瑕疵问题,例如,如果确定该问题涉及到主体结构的不合格并已通过权威机构检验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九条规定,当此类房屋无法按期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之后,经专业质量检测确定为主体结构质量未能达标时,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协议并得到相应的赔偿损失。更为详细的是,第十条之第一款也作出明确说明,倘若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对正常居住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影响,那么购方同样有权要求终止购房合同并获得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024-10-14 10:3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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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购房者发现新购置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如核心建筑结构不符合标准并且经核实确认是真实情况时,便有权提出退房要求。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颁发的《关于商品房销售方面争议解决的专用司法解释》第九条的明确规定,若房屋的核心建筑结构质量无法满足使用需求,或房产交付后经过进一步检查证实其确实存在这种情况,那么买方有权单方撤销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另据该法典第十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如果房屋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对日常居住带来了极大困扰,买方同样有权利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24-10-14 09:1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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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现新购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若问题涉及到建筑物主体结构不符合相关标准并经核实无误,则消费者有权选择退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条款,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如果房屋由于其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而无法进行实际交付使用,或者即使已经交付使用但经过鉴定依然证实存在同样的质量缺陷,那么购房者是完全享有对该合同的解除权以及要求相应经济补偿的权益的。第十条的第一款也指出了另一种情况,即尽管房屋本身并不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但是由于这些问题而严重影响到了居住者的日常生活用途,那么消费者仍然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以及获得赔偿损失的诉求。
2024-10-14 07:40: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