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既定时间向消费者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房,在这种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的交房延迟情况下,作为购房者有权依法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若购房者已经多次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开发商提出关于交付房屋的明确而合理的要求,经过坚持长达三个月之久后,开发商仍未按约定期限安排交付房屋,这就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此时购房者便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此外,购房者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对因逾期交房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延迟交房或者买受人延迟交付购房款,已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内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针对房地产开发商所开发的房产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的情况,若该延迟交付是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所致,那么作为购房者,您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要求,让其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倘若您已经向开发商发出了关于交付房产的正式催告,且经过长达三个月的等待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此时您便有权利依法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此外,您还可以进一步要求开发商对因逾期交房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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