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有开发方未获得预售许可证便与消费者签署的房产交易合同存在,此类合同自始无效。在这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利向开发方索回已付购房款并请求其承担对应的经济赔偿义务。
然而,开发方同样可能遭受政府机构的行政处罚乃至法律追责等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取得预售许可证书即与消费者签署了购房协议,那么这样的合约将被视为无效。在此状况下,购房者有权向房开商索要先前支付的购房款并要求其负担有关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开商亦有可能遭受行政处罚甚至法律追责等法律后果。
2024-10-12 08:44:56 回复专业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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