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存在的偏差率超过百分之三的特殊情况,购房者在此类问题上拥有两项基本权利。若购房者坚持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约并发还己方先前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那么此项诉求将得到法院的充分支持。反之,若购房者愿意继续履行原有的合同条款,当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偏差率在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将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进行处理;而对于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则由卖方自行承担,即购房者无需额外支付超出面积的相关费用。
然而,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同样地,偏差率在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仍需遵循“多退少补”原则进行处理,卖方需向购房者退还其多支付的费用。
至于偏差率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卖方须以双倍金额予以返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针对面积误差比率超越绝对值3%这一特殊状况,购房者享有两种可行的解决方案:
首先,若购房者坚持请求终止交易合约并追回已支付的房款及其相应的利息收益,则此项诉求应当得到法庭的认可与批准;
其次,倘若购房者选择维持并继续执行当前的合约条款,此时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超出了先前合同中约定的面积范围,且面积误差比率在3%以内,那么将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处理,即超出3%的部分由卖方自行承担,买方无需额外支付多出面积的相关费用。
然而,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低于合同约定的面积,并且面积误差比率同样在3%以内,那么同样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卖方需向买方退还其多支付的款项。而对于超过误差比率3%的部分,卖方须以双倍金额予以返还给买方。
关于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偏差且偏差比例超过3%的情况下,购房者可采取以下两种措施进行应对:
首先,若购房者坚持解除相关购房合同并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收益,此时法院应当予以充分支持;
其次,若购房者愿意继续履行原有的购房合同,那么当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时,对于偏差比例在3%以内的部分,双方可以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处理;而对于偏差比例超过3%的部分,则应由卖方自行承担,即购房者无需额外支付这部分多出的建筑面积费用。反之,若建筑面积低于合同约定面积,同样地,对于偏差比例在3%以内的部分,双方仍需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处理,卖方需向购房者退还其多支付的费用;但对于偏差比例超过3%的部分,卖方则需以双倍金额返还给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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