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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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处理购房合同违约问题时,赔偿标准应充分考虑到违约行为对受害方产生的实际损失,还应涵盖因违约而丧失的合同有效期内可能获得的利润。
然而,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亦不应超出其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商品房购销合同违约赔偿额度应参照因此项违约行为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且还需纳入在合同正常执行之后可能获取到的额外收益。
然而,其总赔偿金额不能超出违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行为有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实际损害和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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