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阜阳法律咨询 > 阜阳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 房屋登记有纠纷,请问下行政复议房屋登记的详情

房屋登记有纠纷,请问下行政复议房屋登记的详情

刘* 安徽-阜阳 房产纠纷咨询 2018.02.12 14:26:55 74人阅读

你好,我们这边因为房屋登记的事情和别人发生了纠纷,于是请问下行政复议房屋登记的具体情况,谢谢了

其他人都在看:
阜阳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阜阳房产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本案所涉及的鼓房字第1741号房屋所有权证虽然是徐州市人民政府1988年9月颁发的,但依据此后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徐州市人民政府不再具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职权。曹春芳申请复议时,徐州市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职权已由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使,故徐州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发房屋权证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现在的颁证机关徐州市房产管理局承担。曹春芳不服颁发鼓房字第1741号房屋所有权证行为,提出的申请复议,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应作为被申请人,一审判决认定徐州市人民政府对曹春芳的复议申请有复议管辖权是正确的。以上为行政复议房屋登记的解答

2018-02-12 14:33:55 回复
咨询我

对于行政复议房屋登记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可能作出对他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专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案中,复议机关审查的对象是颁发鼓房字第1741号房屋所有权证行为,复议的决定结果与现持证人张成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时应正式通知张成银参加复议。本案中,徐州市人民政府虽声明曾采取了电话的方式口头通知张成银参加行政复议,但却无法予以证明,而利害关系人持有异议的,应认定其没有采取了适当的方式正式通知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故徐州市人民政府认定张成银自动放弃参加行政复议的理由欠妥。在此情形下,徐州市人民政府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即作出于其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018-02-12 14:27:55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