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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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按照法定要求分为一式三份,分别由购房者保存、开发商持有以及银行备份。此种买卖房屋的书面协议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在该合同中另行明确约定生效条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过程中,开发商所持有的合同发挥着关键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包括买方持有之一份,卖方即开发商持有之一份以及作为见证方的银行持有之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乃是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一份关于房屋出售事宜的正式文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其自签订之日起即产生约束力,除非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另外作出明确约定外,否则此处规定应严格遵守。
此外,开发商所持有的这份合同将在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书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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