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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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房屋之权益维护措施:在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内,购房者有权敦促出售方按时完成交付事宜;
如若卖家未能依约履行交付义务,则购房者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单方面解约权并要求卖家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经双方友好协商仍无果,此时可考虑诉诸法院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关于迟延交付房屋的维权策略:购买方有权督促卖方在一定合理范围之内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如果卖方未能按期履行相关义务,购买方可依据相应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以合同违约为由向卖方提出赔偿请求;倘若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则可以考虑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10-10 15:3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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