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依照原本的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业主有权向其发出正式的催告通知,敦促开发商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并且对因此而产生的超期损失给予合理赔偿;倘若在收到催告之后的第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如约交房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进行解释,那么业主便有权利依法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业主有权向其发送书面形式的催告通知,明确告知对方需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并对因延期交付导致的相关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经过合法催告程序后,若开发商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仍然未能如期交房,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与说明,那么业主即可依法解除购房合同,同时保留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房款及其利息、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
2024-10-10 14:16:12 回复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