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一房二售"这一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下:在签署了有关房屋的买卖协议并完成付款后,如果卖方再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他人,那么作为受害者的买受人,即已经成功购入该套房屋的人士,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其支付的购房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并且要求卖方就因此而引发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买方还有权向卖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先前支付的购房款的两倍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就“一房二售”这一现象的相关法律法规层面来看,具体有以下几条重要内容:
首先,在双方当事人正式签署了房屋销售协议后,如卖方再行将同一屋宇转卖予第三人,那么在此情况下,遭受损害的买方——即已经成功购入该套房产的买家——便有权向卖方索回其先前支付的购房款项所对应的利息成本,并且要求卖方对因此而引发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
其次,买方亦有权请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赔偿金额应不超过其之前所支付的购房款的两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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