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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所致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若房屋的主体结构因质量问题无法满足接管使用的基本要求,或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后,经过检验证实其主体结构质量并未达到应有标准的情况下,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其次,当房屋质量问题给买方的日常使用及生活居住带来了严重负面影响时,买方同样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最后,对于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即使存在各种程度的问题,只要这些问题尚可通过维修解决,那么在保修期限内,卖方就必须承担起修复责任。
如若卖方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则需向买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024-10-09 18:2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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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质量问题所引发之赔偿额度及标准,大致如下:
首先,若房屋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问题且未能满足交付使用需求,抑或在房屋已交付后,经权威部门实测验证,确认其主体结构质量未达标准,则购房者有权主张解约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其次,若房屋质量问题对购房者的日常使用与生活居住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购房者同样有权主张解约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最后,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如存在各种程度的质量问题,但仍可进行修复处理,则在保修期限内,出卖方须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否则将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4-10-09 16:4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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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所购置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无法满足其基本使用标准并导致延期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之后,经过权威机构严格核查证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未能达标,那么购买者有权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申请;
其次,当房屋质量问题给购买者日常使用及生活质量带来显著影响时,购买者同样有权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申请;
最后,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若存在各种程度的质量问题,但仍可通过维修手段进行修复的情况下,在保修期限内,卖方负有承担修复责任的义务,如若卖方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则需向买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024-10-09 16:24: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