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农村地区所发生的土地纠纷问题,以下是几种可能采取的处理方式:
首先,当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的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先行自行协商解决;
其次,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则可委托当地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再次,如果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对于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可上报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来处理;而对于个人之间、乃至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应提交给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来裁决;
最后,对于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情况,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后的三十日内,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对于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针对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的争议,应由争议主体先行尝试通过协商加以解决;若经协商无果,则双方可将争议提交至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如仍未能达成共识,涉及到单位间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而在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最后,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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