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房过程中若出现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通常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规行为,而仅仅是售卖方未能按约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约行为。
然而,如果经过合理催告后,售卖方仍未能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如期交付房屋,那么作为购房者,您有权向售卖方提出赔偿逾期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反之,如果经过催告后,售卖方仍然无法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延误原因,那么作为购房者,您便有权利解除与售卖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同时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将由售卖方全权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购房交易出现逾期交付房产的情况,通常而言,这并不构成违法行为,而应视为违约。对于此类情况,经由卖方发出的催告后,买方有权利在合理期限内(即三个月)要求卖方赔偿逾期交付所导致的损失;
然而,如果经过上述催告后,卖方未能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准时交付房屋并且未向买方提供充分的解释与原因,那么买方有权行使解约权,并由卖方全权负责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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