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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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延期交付房屋所引发的维权问题,买方有权利通过书面形式敦促卖方面对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的义务。若卖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此项职责,买方则有权撤销相关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买卖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途径,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关于延迟交付房产问题的合法维权途径有以下几种:
首先,购买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售方,敦促其在规定期限内迅速完成房产交付工作;如果出售方未能如期履约,那么购买方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出售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若无法达成共识,可通过法律诉讼寻求公正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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