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屋交付滞期的权利保护规定如下:经过适当催促后开发商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义务的,消费者不得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若经过有效催告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承诺并且为提供合理的解释或者抗辩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购房者面临的延期交付房屋的维权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如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催促后,能够在合理期限内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那么消费者并不具备解约权,但却有权向开发商索取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若催告过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违约责任且又无正当理由免责的情况下,消费者便可依法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约关系,并要求开发商全额承担所有因该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2024-10-09 14:07:1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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