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被纳入专属管辖范畴之内。在买卖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可以自由协商并确定管辖法院;当发生商品房买卖纠纷时,他们可依据在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将案件提交至房屋所在地法院、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商品房销售契约并不隶属于特定司法管辖区。卖方和买方有权力自行协商并确定哪一方具有司法管辖权,在商品房销售纠纷出现时,他们可以依据于售卖合约中所约定的司法机构进行起诉,或者直接把案件交给所在房屋的地区司法机关,或者是被告方的户籍地址或实际居住地点的司法机关进行审理。
2024-10-09 11:06:3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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