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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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购买房屋的合同尚未进行预售登记环节时,倘若您不慎遗失了该购房合同,那么您只需要将尚未完成的部分合同予以作废处理,然后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即可。
然而,若是在预售登记程序已经完成之后,也就是在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之前,您的购房合同不幸遗失的话,您就必须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一则关于合同作废的声明,并且在公告发布满三个月之后,前往预售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有的合同,最后再重新签订一份全新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在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时未进行预售登记环节时,若是不慎遗失了这份购房合同,只需要将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合同予以终止并废弃,然后再重签一份新的合同即可。相对应的,如果是在已完成预售登记手续之后,正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期间,不幸遗失了这份购房合同,则首先需要在当地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一篇关于该份合同无效的公告;且待至公告期所需的三个月时间结束后,前往负责预售登记事务的相关机构提出注销原签订合同的申请,最后再重新签署一份新的合同。
2024-10-08 17:1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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