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承担房产开发工作的企业,在其成功实现与购房者之间的在线签约后,必须于签署合约的次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向所在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管理部门提交预售登记申请。为此,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通过网络系统打印出来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共计四份,且需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名或加盖公章;
2.同样是通过网络系统打印出来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以及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每种文件均需提供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每种文件亦需提供一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须在联机签约后的第30天内,向所在城市或区县级别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预售登记的申请。为此,他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通过网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需包含四份复本(且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或加盖公章);2.同样是通过网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以及预售登记申请书;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024-10-08 16:4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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