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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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如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发现其品质存在问题,买方应根据已签署的购房合约条款,进行逐项比对与核实。若发现房产品质确实存在问题,买方可依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维修及补偿受损款项之申请。倘若因房屋主体结构品质未能达标而导致延迟交付或在交付后经专业机构检验证实其主体结构品质确有瑕疵,则买方享有单方解除购买该房产合同的权利,且有资格要求开发商退回全部支付款项。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在购房的过程中,如若发现了房屋质量上的缺陷,买房者可以遵循已经签署生效的购房协议,参照其中所详细规定的各项条款与条件,随后针对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及时的维修处理措施和相应损失的经济赔偿。若是由于房产主体架构方面的质量未能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从而导致无法按期交付至买受人手中,或是在房产顺利转让后,经由专业鉴定机构检测确认房屋的主体架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那么作为买家,便享有权利选择解除购买该房产的合约关系,并且有可能要求开发商返还全部已支付款项。
2024-10-08 14:14:2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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