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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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强大的法律约束效力,若有任何一方违反预售合同约定,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商品房预售合同,实际上是指商品预售方与预购方双方通过签订合同,达成明确的共识,商品预售方向预购方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事先营造完毕的商品房所有权依法转让予预购方,同时,预购方则以支付定金或者部分房款作为交换条件,并依照约定时间接受商品房的一种详细、完备的书面协议。此类协议属于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受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严格监管与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高度的法律强制性,如有任一方违背此项预售合同条款,便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及责任。所谓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买方共同协商一致,商品房预售方承诺在约定的有效期内将已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移交给预购买方,作为交换条件,预购买方需要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者部分购房款项,并按照约定的时间接受商品房。这种协议属于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受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严格监管和规范。
2024-10-08 11:46:0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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