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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对于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形,所签订的预售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然而,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已获取许可证,则预售合同将被认为是有效的。
2.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时,若这些说明和承诺具体且明确,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即便这些内容仅体现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之中,而非正式的合同条款,也应当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在双方未签署合同之前,所支付的定金应根据定金规则进行处理。若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未能签署合同,则定金将不予退还;反之,若无法达成合同系由双方都无法控制的因素所致,则定金应予以返还。
4.当商品房预购协议满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取了购房款项,那么此份协议便可被认定为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5.尽管未办理备案登记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若当事人之间存在关于备案登记作为生效条件的特别约定,则应遵循该约定。
6.若出卖人和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私下另行签订买卖合同,即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第三人使用,该合同仍将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024-10-08 13:0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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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商品房项目尚未领取预售许可证便签订了预售合同,则该合同将被判无效。然而,如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已获取了许可证,那么该预售合同依然具备法律约束力。
2.如果房产开发商对于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作出的说明和承诺具体且明确,同时这些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即便这些内容仅存在于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之中,而非正式的合同条款,也应当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在双方未签署合同之前,支付的定金应当根据定金规则进行处理。若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未能签署合同,则定金将不予退还;反之,若无法达成合同系由双方都无法控制的因素所致,则定金应当予以返还。
4.若商品房预购协议满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方已经按照约定收取了购房款项,则该协议可被认定为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5.尽管未办理备案登记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若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将备案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则需遵循此约定。
6.若出卖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私下另行签订买卖合同,即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第三方使用,该合同仍将被判定为无效。
2024-10-08 11:4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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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预售合同将被判定失效。然而,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已经获取许可证,则该预售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应。
2.当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商品房规划区域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做出了明确具体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以及房屋价格的设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陈述与承诺时,即便这些内容并没有体现在合同条款之中,依据相关法规,这些表述仍应当视作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买卖双方均产生相应的合同约束力。
3.在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之前,所支付的定金因其中一方的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法达成的,应根据定金规则进行处理。若由于非双方责任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则应退还定金。
4.若商品房预购协议满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核心要素,且出卖方已经按照约定收取购房款项,那么该协议便可被认定为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5.尽管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不直接导致合同失效,但若当事人之间存在关于备案登记作为生效条件的特别约定,则应遵循此约定。
6.若出卖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私下另行签订买卖合同,即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第三方使用,此类合同依然会被判定为无效。
2024-10-08 11:10: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