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屋装修未能达到当初之约定标准,相关当事人有权选择拒绝接收该房产;倘若房屋装修未能履行其应尽职责,致使合同所订立之特定目的无法实现者,合同双方亦可选择解除该份合同。此外,当由于合同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自动终止时,有权行使解约权利的一方,将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但是,除非当事人之间另行做出过特别约定,否则以上规则将是唯一适用的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针对装饰工程未能达到约定标准的承建者,有权选择拒绝接收施工成果,同时,若由于装饰工程未能达致约定标准导致无法达成所设定的合同标的,该承建者也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因施工问题而被解除后,解除权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但须遵循事先协议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2024-10-06 08:3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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