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易手代理商在出售房产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下述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等的情况进行价格掩饰,使得交易价格无法确切了解;伪造并传播房价上涨的虚假信息;采用诸如欺骗、威胁、利诱和行贿等非法手段吸引买卖双方达成业务;以及借助其居间人的特殊身份,诱导客户频繁看房,并报出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试图以此推动合同的签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存在诸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故意隐藏房屋真实售价;编造并传播房价上涨的虚假消息;通过隐瞒、欺骗、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滥用中介机构的特殊地位,采取邀请虚假客户实地参观房屋、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策略来诱导交易达成。
2024-10-05 12:29:08 回复
律师解析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律师解析 二手房买卖中介欺诈行为有:包销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非法异地经营;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利用格式合同作出不公正的规定;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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