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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其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而应由被告人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处理。
然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归属于专属管辖范畴:
首先是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主管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其次,涉及到港口作业相关事宜产生的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最后,涉及继承人对遗产分配的纷争,无论关系人是在何处死亡的,都应由被继承人去世时的居所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4-10-03 15: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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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争议,并非专属管辖范围,而是可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执行地的各相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在专属管辖权范围内的各类争议则包括
(1)以不动产作为标的的纠纷,应由不动产坐落之地的相应地区人民法院审理。
(2)对于因港口作业活动而引发的各种争议,应当提交至港口所在地的法院予以受理。
(3)至于与遗产继承有关的争端,应由被继承人去世之际所居住地或其主要遗产所在的地方所属的法院负责审理。
2024-10-03 15:4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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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品房购置和销售引发的合同纠纷,并不规定明确的专属管辖权,而应根据被告居住地点或者合同实际履行区域的审判机关进行裁决。
然而,以下三种类型的争议则归属于特定司法地区的专属管辖之中:
(1)有关不动产所在地的争议,应由该处的司法机构进行管理解决;
(2)涉及港口业务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该港口所在地方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若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应由被继承人在生命终止时的住所地或者其主要财产所在地方的司法机关进行审理。
2024-10-03 14:04: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