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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关于房屋买卖纠葛之事项能否地处地法院专属管辖,实际上还需考虑到相关的特定情况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属管辖的情况可归纳为如下几方面:
首先,不动产纠纷:针对涉及不动产之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应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具体来说,当地的基层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类案件。
其次,港口中发生的作业纠纷:如若纠纷系在港口设施进行的操作过程中产生,则应由该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承担审判职责。
再者,遗产继承纠纷:此类纠纷应由被继承人逝世时之居住场所或其主要资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并管辖。
最后,关于破产诉讼:该类案件应当交由破产企业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加以审理。
而在处理涉及房屋买卖纷争之事时,如果涉及的是房产产权的纷争,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将适用专属管辖原则,从而由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享有审判权。然而,如果纠纷仅限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所生发的争议,例如违约等合同纠纷,即非专属管辖范围,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范,由被告所在地点或者合同履行地点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限。
综合以上所述,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关于产权归属这一部分应适用专属管辖的原则,;而单纯的合同履行等问题则无需遵循专属管辖,应遵循普遍的管辖规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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