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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政策通知如下:第一点,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未达到五年期限之前,不得进行正式的上市交易行为。
第二点,如果满足了五年期,只需要额外支付土地出让金,便可将经济适用住房转化为普通商品房,从而能够实现合法的销售。
第三点,当前未满五年的情形之下,任何形式的买卖协议都是无效的,因此也不会得到法律主体的保护。
2024-09-29 10: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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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如下所述:首先,根据相关法规的硬性要求,经济适用房在其建设投入使用未满五年之际,是禁止进行正式上市交易的;
其次,在建设投入使用五年后,如果需要将经适房转变为商品房,则必须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这样才能使这种转变具有合法性并被社会认可;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尚未满足建设投入使用满五年这一条件的情况下,所有的买卖合同都将被视为无效,无法得到法律的庇护和保障。
2024-09-29 10:3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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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近日公布的房产市场相关政策中,关于经济适用房交易环节有了新规出台:首先,根据法规要求,经济适用房必须在获得五年产权后方能被允许进行公开流通和交易;
其次,在满足这一条件之后,必须按照相关程序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将经济适用房转化为完全产权的房地产产品,只有经过这一过程才能被认可为符合规范标准并得以合法销售;最后,鉴于当前尚不存在未满五年就可以进行销售的情况,因此在此期间签署的任何买卖协议均视为无效,无法得到相应法律依据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2024-09-29 08:55: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