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因为快要生宝宝了,所以姐姐的老公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山东省哺乳假有多少天啊
不是晚育的至少98天,晚育的至少158天,难产的在98天或者158天的基础上再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再增加15天。一年哺乳期内可享受每个工作日上下午各半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九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018-02-09 10:46:01 回复
根据规定山东省哺乳假都是到孩子一周岁生日. 我们单位的哺乳假有2种休法,一是一天一小时,休到孩子一周岁;二是折算成工作日天数,一起休完. 比如产假158天,余207天,6.9个月,乘以21.75(月平均工作日)等于150个工作日,再除以8等于18.8,取整数18天就是产假结束后还可以休息的工作日.
2018-02-09 10:45:01 回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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