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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延期交付房屋这一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若经过合理催告后,卖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买方交付房产,则买方有权向其提出索偿,具体计为逾期期间的经济损失;反之,如果在经过适当催告后,卖方仍然无法按期交付房屋并且未曾提供任何正当理由解释,那么此时买方有权利选择撤销购买协议,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将由卖方全权承担。
2024-09-17 15:1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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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延期交付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处理方式,具体如下:如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买受方催促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的,则买受方可向开发商索取逾期期间的损失赔偿;若经过催促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其交付义务并且未能给予明确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买受方则有权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2024-09-17 15:0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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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因延迟交付房屋而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问题,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当开发商遭遇催促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工作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者赔偿相应逾期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然而若经过多次催促后开发商仍然无法按期履行交付义务并且未提出任何正当理由以解释延迟原因的情况下,购买方有权选择终止合约,所有因此引发的相关损失都将由开发商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4-09-17 13:40: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