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新建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时,若买卖双方并未事先签订其他任何附加协议,则需严格按照以下处理办法进行解决:首先,面积误差比例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的情况下,应按照实际测量数值进行结算,即多收房款者应予以退还,少收则需要补足;其次,如果面积误差比例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在此种情形下,买房者有权利选择终止购房合同,卖方也必须在买方提出退房要求后(通常为三十天)内,将买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房价款项全额退还给买方,并且还需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最后,如果买方决定继续购买该房屋,且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例在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应由买方自行补足;而对于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则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承担,产权归属仍属于买方。反之,如果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例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应由卖方全数返还给买方;而对于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卖方则应双倍返还给买方。
2024-09-15 12:04:00 回复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具体要求,对于新上市商品房出现的面积误差问题,如果买卖双方并未就此做出其它特殊约定,那么其处理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1.若面积误差的绝对值在3%以内,则应根据实际测量结果进行结算,多退少补;2.若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过了3%,那么买房人便有权利选择退房,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应该在买房人正式提交退货申请后(通常需在30日内)将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全额退还给买房人,并向其补偿已支付的购房价款所产生的相应利息。3.针对买房人不愿退房的情况,当实际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若面积误差率在3%以内,则误差部分的购房价款应由买房人自行补齐;而若误差率超过3%,那么多余部分的购房价款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属买房人所有。反之,若实际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且面积误差率的绝对值在3%以内,那么误差部分的购房价款应由开发商退还给买房人;但若误差率的绝对值超过3%,那么超出部分的购房价款应由开发商以两倍的金额返还给买房人。
2024-09-15 11:48:11 回复
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若新商品房存在面积误差情况,若买卖双方并未作出其他约定,则应遵循以下方式进行处理: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3%以内之时,按照实际测量结果结算,多收者需退还,短收者则需补足;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3%之际,买方有权选择退房,而如果买方决定退房,开发商应在买方提出退房要求后(通常为30个工作日)内,将买方已经支付的房价款项全额退还给买方,同时还需要向买方支付已付款项所产生的利息;最后,若买方选择不退房,且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应由买方补足;而对于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项,则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属买方所有。反之,若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绝对值在3%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应由开发商退还买方,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项则应由开发商以两倍的金额返还买方。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3、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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