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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条款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责为处以拘役的惩罚措施,同时须附加罚金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的普遍性规定,对已经超出追诉期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针对像危险驾驶罪这类特殊性质的犯罪行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其追诉时效。因此,在理论层面上,若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已经过期,则有可能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危险驾驶罪有时也会与其他犯罪行为相伴而生,例如交通肇事罪等。若是危险驾驶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予以相应的惩处。这就意味着,即便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已经过期,但若存在其他犯罪行为,仍然有可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总的来说,虽然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已过,从理论上讲可能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最终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还需结合实际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判断。
2024-09-13 11:1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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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以及罚金的双重处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普遍性原则来看,若某个案件的追诉时效已经超出,则在法律层面上,通常不会再启动对该行为的刑事诉讼程序。
然而,针对危险驾驶罪这类特殊性质的犯罪,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其追诉时效。因此,在理论上,即便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已经超过,也有可能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危险驾驶罪有时会与其他犯罪行为相伴而生,例如交通肇事罪等。若是危险驾驶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量刑标准。这就意味着,即使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已经过去,但只要存在其他犯罪行为,仍然有可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总的来说,虽然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已过,理论上可能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2024-09-13 10:5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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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阐述,涉及界定危害行车安全罪责的法规定刑期为拘役,并附加罚款。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追诉时效普遍适用的原则,针对时效期限已经过期的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将不再施加刑事处罚。但值得重视的是,对于像危害行车安全罪这类特殊性质的犯罪行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其追诉时效。因此,在理论层面上,若危害行车安全罪的追诉时效已经过期,则有可能不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危害行车安全罪可能与其他犯罪行为同时发生,例如交通肇事罪等。如果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行为,那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予以处罚。这就意味着,即便危害行车安全罪的追诉时效已经过期,只要存在其他犯罪行为,仍然有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的来说,虽然危害行车安全罪的追诉时效已经过期,从理论上讲可能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9-13 10:19: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