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违约行为时,应敦促其承担起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或赔偿相应损失等违约责任。若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了实际损失,则损失赔偿金额应与违约所导致的损失相匹配,其中应包含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能获取到的预期收益。
2024-09-11 15:22:00 回复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如遇房地产开发商违反合约规定,相关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方负起继续履行义务、采取适当补偿措施或赔偿损失等法定义务。倘若因为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损失,那么损失赔偿金额应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其中也包括了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可能获取到的预期收益。
2024-09-11 13:50:25 回复
解析:
当房地产开发商出现违约行为时,法律赋予受损害方选择权,可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合约义务、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带来的实际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具体赔偿过程中,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导致另一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和未来可能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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