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在职女性依法享有产假权益,同时相应地享有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此项权益通常由生育保险承担,以生育津贴的形式予以发放。对于已参与生育保险制度的雇员来说,其工资标准将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全体员工月度平均工资水平,由生育保险基金负责支付;而对于尚未加入生育保险体系的雇员而言,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则需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依照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应享有相应的薪酬待遇。孕妇在休产假期间,通常其薪资待遇将由生育保险予以承担支付,即称之为生育津贴。
然而,若已成功投保生育险,那么津贴金额将按照该用人单位在上一年的员工平均月收入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对于那些尚未投保生育险的用工单位来说,则需按女职员在产假前后的原本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现金支付给休假者。
解析:
劳动者在产期内享有薪资待遇,这已成为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享受的产假工资通常是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具体来说即是指生育津贴。对于已经加入生育保险计划的员工而言,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将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全体员工的月均工资水平,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而对于尚未参与生育保险计划的员工,则需按照女性员工在产假开始之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薪酬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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