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条文的明确规定,在遭遇房产交易过程中的“一屋二售”问题时,受害方有权寻求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活动,包括主张要求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收益、支付损失赔偿金等方面权益,同时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款项一倍数额的赔偿责任。若购房者能证明卖方和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且擅自签订了另一份关于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完成了房屋实际交付给他人使用的程序,使得购买者无法按照既定协议获得指定房屋的所有权,则购买者有权利申请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此种诉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2024-09-09 12:42:02 回复
依据相关法规之规定,当您面临“一房二卖”的困境时,您有权寻求司法保护,依法主张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并要求损害赔偿。
同时,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果您能够证明出卖方和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他们私下签订了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实际交付房屋,使得您无法获得该房屋所有权,那么您可以据此请求法院判定出卖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在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要求对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并且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同时,还可以进一步主张出卖方需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对于买受方以出卖方与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私自签订了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从而导致自己无法获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买受方可据此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出卖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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