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四款的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对其所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责任等重要事宜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保修期自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在保修期限内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同时对于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亦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用户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2024-09-04 11:26:00 回复
在房屋保修期内,持有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对于其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保养和维修的责任。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法规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对其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的责任。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产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以及保修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详细约定。保修期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在保修期中发现任何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合约履行其维修义务,同时还要为因此给使用者带来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由于自然灾害或不适当使用导致的损坏,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负有此项责任。
2024-09-04 10:26:37 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条例,在商品保质期之内,若发现任何房产质量上的瑕疵,则须由地产开发商全权承担保修之责。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其所出售的商品房负有质量保修的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以及保修责任等重要事项进行详细约定。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出现的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并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使用者不当行为导致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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