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作所在地不能随意变更"以及"工作地址变动必须经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这样的内容,便可认为这种情况构成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共同协定。这种协定在某种程度上固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所在地区域,用人单位也自觉地在这方面收拢了部分自身的管理权力,因此具备了有效性。在这样的前提下,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执行劳务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的要求。
然而,当用人单位在实际搬迁过程中无法完全履行其义务时,那么此时依据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假设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工作地点不得随意变更"和"如有变更工作地点须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明确条款规定,那么这实际上意味着用人单位已然与劳动者就此问题达成协议,固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场所,并且用人单位主动对其自主经营管理权做出了必要且合理的约束。
然而,假若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落实搬迁计划,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正常履职,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理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
解析:
依据劳工法之规定,如果雇佣合约中明确约定“工作场所不得更改”以及“任何变动都必须通过双方共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实际反映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就此问题达成了共识,从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确定性的保护。在此前提下,雇主自身也主动从管控权力范围内减弱了一部分力度,这种做法并无不妥之处,并且完全合法。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佣方按照先前签订的《劳工合同》中所载明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来执行,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搬迁之后存在实际上无法继续实施其职责之情形,那雇主应在此基础上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专业解答依据劳工法,雇佣合约中的“工作场所不得更改”及“变动需双方商议”条款体现了雇主与劳动者的共识,保护劳动者岗位稳定性。雇主自我限制管控权力,合法且合理。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按《劳工合同》履行责任,若搬迁导致职责无法履行,雇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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