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之相关法律法规记载,凡在该法规定的情境下发布了虚假广告,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于所购买商品或所接收服务产生误解或被欺骗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实质性损害时,该行为的广告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在此种情况下,广告经营方、广告发布者无法提供出广告主的真实姓名、详细地址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权要求广告经营方、广告发布者先行进行赔偿。尤其针对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一旦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失,其广告经营方、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均需与广告主共同承担相应连带责任。针对前述情况之外的虚假广告,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则其广告经营方、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只要已了解或应该了解广告为虚假内容,仍然从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进一步作出推荐甚至证明的,也应当与广告主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024-08-28 12:58:00 回复
咨询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第五十六条的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虚假广告行为均将被视为违法,若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那么,违反法律的广告主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广告主而言,他们必须如实提供其真实的公司名称、地址以及有效的联络方式以供消费者查询,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消费者有权向广告商或广告发布方提出赔偿要求。
然而,在涉及到对消费者生命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产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实践中,从策划、制作、代理到发布等所有相关环节的贡献者都应该为广告主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若出现前述条款所规定之外的虚假广告行为,并对消费者造成了实质性伤害,广告商、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倘若明知道或者应该得知该广告是虚假的情况下,还依然从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为推荐者、证明人为其进行宣传活动,那么也应对广告主所负有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024-08-28 11:36:17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关于涉及到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处罚细则,根源于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第56条明确规定:若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过许可的情况下,公开发布虚构信息性质的广告,从而误导消费者、让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等不良后果,那么必须由广告主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如果作为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无法向社会公众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具体注册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时,对此情况,消费者有权申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垫付赔偿金。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安全及健康状况的产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一经发现,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们都需为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即便已经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只要不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故意为之,那么他们就无需为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4-08-28 11:15: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