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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审查重点内容有哪些

闫** 天津-红桥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24.08.22 12:28:38 487人阅读

一房二卖审查重点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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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籍真实性审核:在进行二手房交易业务过程中,务必对于二手房的产权证明以及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若该房产尚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获得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卖活动。
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核实:在此环节中,我们需要对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婚姻状况等基础信息进行全面的核实与确认。
3.共有财产处置审核:针对共有性质的二手房,我们有必要审查目前是否拥有所有共有人均表示赞同的书面证明材料。
4.权利制约情况审查:在此阶段,我们要深入了解买卖的二手房是否受到司法部门或政府机构的法定裁决、决策令、查封或其他限制权益的方式所限制,并找出相关证据供参考。
5.权利负担观察:我们需要高度关注二手房上是否存在诸如抵押等各项权利负担,并且获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为备查。
6.优先购买权展示:在处理涉及共有二手房和租赁期内的二手房交易时,我们需要核实是否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已经出具了其主动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充分证明。
7.禁止买卖二手房条件考察:假如待售的房屋正处于抵押、查封或其他限制状态下,亦或是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售卖的特殊情况,对此类风险应有所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避免。

2024-08-22 14:3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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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鉴定:对于二手房的交易业务,必须严格审查二手房的所有权凭证以及相关法律文件,若二手房尚未经过合法登记并领取到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则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卖活动。
2.买卖双方身份核实: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必须对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婚姻状况等基础信息进行全面核实,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共同财产审查:针对共有性质的二手房,必须严格审查是否有所有共有人均签署了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以避免因共有人不同意而导致的交易纠纷。
4.权利受限审查:在进行二手房交易前,必须对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是否已经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该二手房的权利进行深入调查,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5.他项权利设定审查:在进行二手房交易之前,必须详细了解该二手房是否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并且必须获取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6.优先购买权审查:在涉及共有二手房或者已出租的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已经出具了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以避免因优先购买权问题引发的争议。
7.禁止买卖二手房的情形:在进行二手房交易之前,必须充分了解该房屋是否处于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状态,或者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以便提前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潜在风险。

2024-08-22 14: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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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权属审查:对于二手房的买卖交易,我们必须对其权属证明以及相关文书进行严格的审查,若尚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应的房地产权证书,则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卖行为。
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对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婚姻状况等基础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
3.共同财产审查:针对共有性质的二手房,我们有必要审查是否已经获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转让证明。
4.权利限制审查:我们需要深入调查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是否依法作出了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裁定或决定。
5.他项权利设置审查:我们需要全面了解二手房是否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的情况,并且获取相关的证明材料。
6.优先购买权审查:在涉及到共有二手房或者已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我们需要审查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已经出具了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7.禁止买卖二手房的情形:如果房屋正处于抵押、查封等受到限制的状态,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出售的状况,那么我们就需要事先对这些风险进行充分的了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规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024-08-22 14:16:00 回复

您好,房产买卖合同审查重点有以下几种:一、权属审查  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不得买卖;可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核实。  1、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权利人。  2、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应当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共有二手房,应当有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二、权属限制审查  1、交易的房屋,有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的限制交易情形。  2、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则要看无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买卖的证明。  3、是否涉及他人的优先购买权    (1)共有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2)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4、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5、下列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禁止买卖: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6、当事人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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