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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定程序,当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向另一方提出退还基于传统习俗所提供之聘礼、礼品或现金等财物要求时,如经明鉴存在以下列举的四种情况之一,那么,人民法院将有责任且必须予以支持该项请求:
1.当事人双方在正式缔结之前尚未完成婚姻登记手续;
2.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但在实际结婚后却未能共同生活在一起;
3.婚前赠送聘礼及礼物或给予现金等行为导致赠予一方陷入经济困境。
2024-08-06 13: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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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悉数退还彩礼费用是理所当然的义务。依据严谨的法律条文,订婚者申请返还按照传统风俗赠送的彩礼,倘若经过查证证实存在如下几种情况,那么依循公正无私的原则,人民法院务必要支持其诉讼请求:
1、双方并无进行合法的结婚登记程序;
2、虽然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根本没有过共处的现实生活;
3、订婚之前给予并导致赠予人陷入生活困窘境地的。
2024-08-06 12:1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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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若当事人主张要求对方退还依照传统习俗支付的彩礼,且经查实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者,我院必将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首先,是指在双方尚未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其次,即使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确未能支撑共同生活的实际需要;最后,就属于在婚前支付彩礼,并且这种行为引起了支付方的生活困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4-08-06 10:16: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