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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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多个离婚纠纷成功争取两个子女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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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定程序,当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向另一方提出退还基于传统习俗所提供之聘礼、礼品或现金等财物要求时,如经明鉴存在以下列举的四种情况之一,那么,人民法院将有责任且必须予以支持该项请求:
1.当事人双方在正式缔结之前尚未完成婚姻登记手续;
2.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但在实际结婚后却未能共同生活在一起;
3.婚前赠送聘礼及礼物或给予现金等行为导致赠予一方陷入经济困境。
原物悉数退还彩礼费用是理所当然的义务。依据严谨的法律条文,订婚者申请返还按照传统风俗赠送的彩礼,倘若经过查证证实存在如下几种情况,那么依循公正无私的原则,人民法院务必要支持其诉讼请求:
1、双方并无进行合法的结婚登记程序;
2、虽然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根本没有过共处的现实生活;
3、订婚之前给予并导致赠予人陷入生活困窘境地的。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若当事人主张要求对方退还依照传统习俗支付的彩礼,且经查实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者,我院必将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首先,是指在双方尚未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其次,即使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确未能支撑共同生活的实际需要;最后,就属于在婚前支付彩礼,并且这种行为引起了支付方的生活困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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